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评价〔2012〕184号
关于印发2012年度中央企业境外子企业
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做好境外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全面反映中央企业境外子企业资产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为企业经营管理和出资人监管工作提供依据,我们制定了《2012年度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反映中央企业所属全部境外子企业(含境外办事机构)的财务决算情况,由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各项指标口径和编制要求,以及境内会计准则、会计年度和境内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填报本套报表。
二、按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全级次分户填报的总体要求,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包括红筹股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子企业)全部纳入本套报表的填报范围,均应按照规定分户填报本套报表。全级次报送整套报表存在困难的,经向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可只填报报表封面和会计主附表。以单纯持股为目的、自身不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BVI、壳公司等离岸公司,可不分户填报本套报表。
中国华润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驻港澳地区中央企业在按照要求编制《2012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应单独编制报送本套报表,以全面反映中央企业境外资产与经营状况。
三、各中央企业应准确、规范建立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库,并按照属地原则建立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客观反映境外经营子企业(即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均在境外的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建立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应将境外子企业返回境内投资企业(包括装入红筹股公司的境内企业)的数据予以整体剔除,同时将其投资主体(境外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以及相应的权益进行剔除。在对权益进行剔除时,投资成本以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权账面价值从资本公积剔除,因被投资企业损益形成的股权账面价值从未分配利润剔除。
四、本套报表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境外子企业应当将外币记账本位币折算成人民币。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按照2012年12月31日的即期汇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按照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按照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五、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夯实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基础工作,规范编制财务报表,提高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质量。一是全面清理核实境外子企业产权、人员、户数情况,理清产权、财务隶属及经营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加强管理与监督。二是全级次报送财务决算,认真做好银行账户、实物资产、债权债务、股权投资等财产清查工作,清理关闭非必设、兑现风险大的银行账号,根据履约进度及时释放银行保函,完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工作,加大境外资产管理力度。三是强化境外子企业决算审计管理,原则上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对暂不具备条件、经备案同意进行内部审计的,内审机构应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规范出具审计报告;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做好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完善工作。四是加强境外财务情况分析,充分利用决算信息资源,深入分析境外业务发展态势、经营绩效、债务风险和资产质量,揭示管理短板,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提升境外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六、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送国资委,并抄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具体报送材料包括:
(一)企业集团应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汇总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以及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和纯境外子企业数据库(含分户和汇总数据)。合并财务情况说明书应重点说明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的有关情况,对返回境内投资经营的相关情况可适当简化。
(二)三级以上(含三级)以及三级以下重要境外子企业应报送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档。
(三)其他子企业应报送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七、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是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按照国资委财务决算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境外财务决算职责分工,落实填报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境外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报送。
在编制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