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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发布日期:2013-02-0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国资委字号:[ ]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并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考核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考核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认同和支持,在促进企业深化价值管理、引领科学发展方面的成效比较明显。但随着“一五三”总体思路的深入推进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业绩考核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未来一段时期宏观经济不确定、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比较突出,保增长、提效益的任务十分艰巨。二是中央企业资产、收入规模较大,但资产使用效率、盈利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价值创造的考核导向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中央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还不足,大部分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和与跨国公司一决高下的技术优势;国际化经营程度普遍较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和条件,促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考核力度有待加大。四是部分企业经营波动较大,强化任期考核与任期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考核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五是对不同功能、不同定位和不同作用的中央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增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战略目标,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第四任期的《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由原来41条增加到47条,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考核指标“少而精”,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的导向主要体现在指标设置上。这次考核指标完善的思路,是弱化规模、突出质量、强化管理、做强做优。
  1.年度基本指标。维持“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不变。
  2.任期基本指标。保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取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更换为总资产周转率。
  3.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将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条款作了修改。
  (二)深化经济增加值(EVA)考核,引导中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
  一是进一步强化业绩考核的价值导向,绝大多数中央企业EVA考核指标权重提高到50%,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下降为20%。
  二是充分考虑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国内环境因素和中央企业实际资本成本水平,继续维持第三任期的资本成本率不变。
  三是进一步规范EVA指标口径,将“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股利”视同无息流动负债,减少了企业对指标计算的岐义,增强了考核工作的操作性。
  四是设置基准值,提高了EVA目标报送要求,引导企业强化价值评估和价值管理,使资本增长与价值提升协同推进。
  五是设置EVA条件作为A级企业进级门槛,规定“利润总额为负或经济增加值为负且没有改善的企业,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三)更加突出业绩考核在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面的导向作用。
  一是企业为突出主业和做强做优而清退、处置资产获得的非经常性收益,在计算EVA时可以不予剔除。
  二是对外向型企业,要求引入国际化经营指标作为分类指标,纳入年度或任期考核,并对国际化经营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任期考核给予特别奖,予以表彰。
  三是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规定的基准值,但处于结构调整期,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四)更加突出业绩考核在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导向作用。
  一是在计算EVA时,企业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继续予以加回。
  二是对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企业,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任期考核给予特别奖。
  三是对科技进步要求较高的企业,应选择一项符合主业发展的科技投入或产出指标,作为分类指标纳入考核。
  四是在确定业绩考核系数(原经营难度系数)时,引入技术投入比率作为计算因子(权重为5%),进一步强化科技投入的考核导向。
  (五)更加突出对标考核,促进企业做强做优、争创一流。
  一是鼓励中央企业选择反映所处行业特点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指标,与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进行对标,并将对标内容纳入考核。
  二是完善目标值报送及计分规则,对年度和任期基本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加满分,引导企业向优秀水平看齐。
  (六)完善差异化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在确定考核指标权重上,区分军工、储备和科研企业,电力、石油石化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是对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而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在利润目标值审核或完成情况核定时予以考虑。
  三是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规定的基准值,但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和受突发事件重大影响的企业除外。
  (七)完善与考核紧密挂钩的奖惩内容。
  一是将考核办法中“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修改为“基本指标考核得分低于基本分或考核最终得分低于100分的,不得进入C级”,以督促企业更加关注管理指标的提升。
  二是增加“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入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将提出调整建议或予以调整”的规定。
  三是除国际化经营、自主创新外,对业绩优秀及在管理进步、品牌建设、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也给予任期特别奖。
  四是关于任期激励。将“在综合考虑中央企业负责人整体薪酬水平和考核对象薪酬水平的基础上,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确定”等内容写入《考核办法》。
  五是绩效薪酬延期比例由40%降低至30%,以增强考核激励效果。
  (八)落实董事会责任,进一步发挥国资委和董事会两个积极性。
  一是获得业绩考核授权的董事会试点企业与国资委的业绩考核沟通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贯彻落实好国资委的考核政策。
  二是国资委要结合中央企业和行业平衡情况,对董事会试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测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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