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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我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的八大原因分析
发布日期:2018-01-08 作者:申海燕 战略部 信息来源:青春中咨 访问次数: 字号:[ ]

  1.P2P平台从“信息中介”变为“信用中介”。  

  P2P平台从“信息中介”变为“信用中介”。  一些互联网中介打着创新的旗号,借道互联网避开法律监管,开展增信服务。如,P2P原本只为出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对接,但一些企业不断扩展业务领域,开展了诸如借款人调查、扣押借款人保证金、引入担保机构、向出借人承诺保本等业务,由第三方“信息中介”转为吸储和放款的“信用中介”。事实上,国内人人贷、红岭、陆金所等P2P机构,基本都通过信用创造和流动性创造承担了银行职能,却没有受到相应监管。一些公司甚至打破法律界线,介入地方基建、房地产等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融资项目,有些平台切入到股票配资等投机交易中,还有一些平台,如e租宝等以P2P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2.企业有资金无资金保值增值能力。

  一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能力、创新能力、综合服务能力较弱,与业务“超市化”的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二是风险防控能力不强。目前业内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风险防控体系,一些企业存在先占市场份额,再“亡羊补牢”的思路,对风险防范考虑的不够多、不够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三是盲目承诺高额收益引发兑付风险。如,P2P小额信贷本质上是高风险信贷项目,国内从事10万元小额授信的P2P平台的运营成本一般为贷款余额的10%-15%,行业坏账率在12%左右,而平台承诺投资人的收益率高达12%,因此小额贷款平台的放贷利率至少要在35%以上才能维持盈亏平衡。试想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有几个行业的利润能冲抵如此高的融资成本?目前大量P2P平台之所以能够维持运营,一是信贷规模的几何级扩张拉低了不良贷款率;二是风投等资金的大量介入填补了短期亏空,从而保证其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得以运行。一旦行业扩张速度放缓,必将引发兑付风险。 

  3.行业先“发展”后“治理”。政策“不及”和“过”的情况并存。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较快,存在着明显的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部分业务呈现“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情况。如,P2P行业缺乏准入和行业标准,导致行业野蛮生长。另一方面,政策制度过于宽松引发恶性竞争和监管套利。以第三方支付为例,2011年到2013年短短2年时间,国家发放了267张支付牌照。造成三方面后果,一是监管前松后紧,前期牌照发放过多过快,近两年却未批准新牌照,企业经营面临政策风险。二是由于企业服务趋同化,牌照过多引发恶性竞争,致使大多数公司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三是部分牌照闲置也给企业开展不良业务提供了寻租空间。

  4.互联网金融放大传统金融业务风险。

  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一是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属于金融系统中的弱势群体,容易被误导、欺诈。二是投资资金小额而分散,个体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搭便车”问题更突出。三是囿于涉及人数众多,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风险,对社会的负外部性很大。四是互联网的应用也会带来信息泄露、支付安全、信息处理等技术风险。

  5.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出现制度性错配。

  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综合化、混业化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体系产生矛盾。目前央行监管虚拟货币,银监会监管P2P网贷,央行监管第三方支付,央行牵头,证监会配合监管网络理财业务,证监会监管众筹融资,保监会监管网络保险。以支付宝为例:其付款、转账由央行监管;借贷由银监会监管;货币基金购买由证监会监管;购买产品保险由保监会监管;支付宝钱包的聊天功能由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监管。其他,如支付宝的财务制度由财政部监管;支付宝的价格行为,如打折、手续费等由工商总局监管。单一的支付宝监管尚需要横跨八大部门进行协调,其他具有复合特征的业务监管难度可想而知。此外,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地域、跨行业、复合型特点,不同业态、不同地区、不同产品的孤立风险容易交叉蔓延,也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6.P2P平台从“信息中介”变为“信用中介”。

  信用体系和基础数据库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基于民间信贷的网络征信系统,网络借贷信息呈现彼此封闭、割裂的状态,现有的借贷平台与央行的征信系统也未实现有效对接,信用业务没有受到全面有效的监管。此外,目前还缺乏行业基础数据库,行业发展情况不清楚,监管重点不明确,也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7.无法可依或部分法律定位不明。

  一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较快,传统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有效性逐渐减弱,部分业务游离于现有政策、法律之外,部分业务突破、违反现有法律规定,传统金融异化业务的法律风险更为凸显。如我国对民间借贷调整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一般调整及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无法适应民间借贷借助互联网技术创新的管理需要。2016年北京诺米多公司与“人人投”平台之间的股权众筹纠纷案,也凸显了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现行法律框架下,发生违约事件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依据不清晰,违约成本较低,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和卷款跑路。三是,部门规章制度不完善,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存在不合规操作问题。 

  8.境外敌对势力加快对我实行金融渗透。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支付数据是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金融基础软硬件系统严重依赖进口,金融数据面临着信息失窃以及遭受敌对势力破坏攻击的隐性风险。另一方面,境内外敌对势力在互联网的布局,已经成为其策划“颜色革命”的重要平台。一些国际金融资本打着为我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的旗号,拉拢收买我互联网金融企业,培植、发展、组织其代理人,进行金融渗透。部分境外势力借助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策划煽动各类群体性事件,危及我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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